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99號
- 聲請人
- 喆方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斐琇
- 代理人
- 林意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099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喆方室內裝修│國泰世華商業│104年1月30日│19,000元 │AB0133778 ││設計工程有限│銀行建國分行│ │ │ ││公司 李斐琇│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