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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4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48號

聲請人
萬福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萬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48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股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