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46號
- 上訴人
- 林穗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7,450元,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又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被上訴人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1,500元+4,500元=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