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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4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46號

上訴人
林穗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7,450元,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又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被上訴人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1,500元+4,500元=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46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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