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8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6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弘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姵庭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瑋毅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玖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4 年11月9 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864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