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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0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4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士富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凱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9040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15892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 年03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6,973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115892 、Y143195 、Y162701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040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