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18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1817號
- 聲請人
- 新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張美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焦治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181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焦治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