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2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299號
- 聲請人
- 新世紀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泰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明杰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29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明杰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