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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64號

返還借貸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64號

反訴原告
博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岳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啟茂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貸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9,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64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貸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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