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4號
- 原告
- 林鴻麗
- 訴訟代理人
- 林莅薰律師
- 被告
- 二十一世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簡雲輝
- 訴訟代理人
- 陳述凱
龔宸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2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4號
龔宸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2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