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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0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柯姿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0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太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民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 年5 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6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 紙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0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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