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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給付獎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原告
宋幸玫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心儀律師
被告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瑞凱(Guy Robert Strapp)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黃雍晶律師

      陳毓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獎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