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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9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楊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99號

聲請人
喆方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斐琇
代理人
林意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099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喆方室內裝修│國泰世華商業│104年1月30日│19,000元 │AB0133778 ││設計工程有限│銀行建國分行│ │ │ ││公司 李斐琇│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99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