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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9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97號

聲請人
協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燦慧
訴訟代理人
黃思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0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397號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賴俊琿│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3年8月25日│64,750元 │NH0166454 ││ │ │南門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97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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