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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8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88號

聲請人
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炎為
代理人
劉俊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8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圓山分│93年7月28日           │                      │22,702元        │PC0082034       │    │
│    │司  鄭炎為        │行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88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