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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6號

聲請人
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明珠
代理人
張慧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6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46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103年7月1日 │100,000元 │AF0000000 ││ │司 譚明珠 │新店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