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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5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楊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51號

聲請人
三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信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51號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兆豐國際商業銀│合作金庫商業銀│98年10月29日│ 30,000元 │ AZ2706373││行中山分行 陳│行中山路分行 │ │ │ ││宏徵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51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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