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48號
- 聲請人
- 萬福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萬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48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