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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更㈠字第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更㈠字第2號

聲請人
友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訴訟代理人
鄭深元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更㈠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