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更㈠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更㈠字第2號
- 聲請人
- 友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苑竣唐
- 訴訟代理人
- 鄭深元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更㈠字第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