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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張志全

  • 當事人
    林世仁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世仁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萬6,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857元,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0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 1,794元,合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萬 1,651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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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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