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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張志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林世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萬6,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857元,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0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 1,794元,合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萬 1,651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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