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6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62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日源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怡萱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日源土木包工業
- 法定代理人
- 蘇振榮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耀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景耀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啟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日源興營造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玖萬捌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日源土木包工業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耀勝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參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