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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9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3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綜信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商船三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年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一、債務人商船三井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上開二項任一債務人己為給付者,其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936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