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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41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412號

聲請人
立富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秋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412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尼索斯莊園有│國泰世華商│105年6月30日│3,510元 │JN1121883 ││ │限公司 余姝│業銀行文山│ │ │ ││ │嫺 │分行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412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