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69號
- 聲請人
- 維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勝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469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金 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新臺幣)│ │ │利期間│├──┼────┼────┼─────┼──────┼─────┼───┤│001 │萊爾富國│臺灣中小│110,250元 │105年2月27日│ZD7815777 │3個月 ││ │際股份有│企業銀行│ │ │ │ ││ │限公司 │台北分行│ │ │ │ │├──┼────┼────┼─────┼──────┼─────┼───┤│002 │萊爾富國│臺灣中小│20,480元 │105年2月27日│ZD7815778 │3個月 ││ │際股份有│企業銀行│ │ │ │ ││ │限公司 │台北分行│ │ │ │ │├──┼────┼────┼─────┼──────┼─────┼───┤│003 │萊爾富國│臺灣中小│110,250元 │105年3月27日│ZD7815779 │3個月 ││ │際股份有│企業銀行│ │ │ │ ││ │限公司 │台北分行│ │ │ │ │├──┼────┼────┼─────┼──────┼─────┼───┤│004 │萊爾富國│臺灣中小│20,480元 │105年3月27日│ZD7815780 │3個月 ││ │際股份有│企業銀行│ │ │ │ ││ │限公司 │台北分行│ │ │ │ │├──┼────┼────┼─────┼──────┼─────┼───┤│005 │萊爾富國│臺灣中小│110,250元 │105年4月27日│ZD7815781 │4個月 ││ │際股份有│企業銀行│ │ │ │ ││ │限公司 │台北分行│ │ │ │ │├──┼────┼────┼─────┼──────┼─────┼───┤│006 │萊爾富國│臺灣中小│20,480元 │105年4月27日│ZD7815782 │4個月 ││ │際股份有│企業銀行│ │ │ │ ││ │限公司 │台北分行│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