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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96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96號

聲請人
張順和
相對人
三井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以公司股東之身分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相對人公司解散,雖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字第153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然伊不服依法提起抗告後,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抗字第405號民事裁定廢棄原裁定,並裁定相對人公司解散,是依公司法第387條之規定,相對人應於前開解散裁定確定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辦理公司解散登記事宜。迄料,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李宗榮竟早已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北稽徵所申請相對人辦理停業(停業期間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同年12月31日止)1年外,並就相對人公司辦理解散登記事宜置之不理,故聲請人為辦理公司解散登事宜,遂於105年2月18日以相對人法定清算人之身份,檢具相關資料向臺北市商業處申請辦理解散登記及印鑑變更事宜,並經臺北市政府以105年4月12日府產業商字第1058144922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是依法相對人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公司之章程並未就清算人選任另有相關規定,且相對人公司之股東除聲請人外,尚有第三人李宗榮、張添福等共計3人,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應以相對人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惟因相對人辦理清算程序所需之公司財產、帳冊、會計報表等資料現由李宗榮保管,並因李宗榮拒不出面處理三井公司之清算程序,亦避不見面,張添福股東亦行蹤不明,無法聯絡,應未居住於臺南市○○區○○街00號3樓之5戶籍地,致無法提出選任清算人之會議記錄,事實上亦不可能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遑論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及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等相關清算程序,聲請人恐相對人公司清算程序無法順利完結而有遭受罰鍰處分之虞,致影響聲請人之權益,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為本件之聲請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又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79條、第81條、第11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本院前以104年度抗字第405號民事確定裁定命相對人解散後,其以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身分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司解散登記,並經臺北市政府以105年4月12日府產業商字第1058144922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等節,有本院104年度司字第153號民事裁定及104年度抗字第40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臺北市政府105年4月12日府產業商字第1058144922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附卷為憑,堪認屬實。又依公司法第79條之規定,相對人既未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則相對人經解散登記後即應進行清算程序,自應以相對人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堪認無誤。查本件相對人於解散登記前之全體股東為李宗榮、張添福及聲請人等人,有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名冊附卷可佐,聲請人雖稱股東張添福行蹤不明,無法聯絡,應未居住於臺南市○○區○○街00號3樓之5云云,然張添福設籍於上址,而本院104年度抗字第405號案件之補正通知送達該址時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為寄存送達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憑,顯見並無何遷移或查無此人之情,要難僅以此證明股東張添福有何行蹤不明之情事,是聲請人此部分所述,要不足採。本件相對人公司既尚有股東得行清算程序,自應以相對人公司之全體股東為該公司之法定清算人,相對人公司自無公司法第81條規定所指不能定清算人之情事存在,則聲請人上開聲請,顯與上開公司法第81條規定不符,要無由本院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之規定選派清算人之必要。縱認聲請人陳稱相對人辦理清算程序所需之公司財產、帳冊、會計報表等資料現由李宗榮保管,並因李宗榮拒不出面致使清算程序無從進行等節為真,然此亦與公司法第81條選定公司清算人之規定無涉。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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