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2號
- 聲請人
- 昱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士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和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和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