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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8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柄縉宣玉華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80號

抗告人
昱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朝馨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立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4日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抗告人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簽發,面額美金(下同)300萬元,利息依3、6個月SIBOR或TAIEX3孰高加碼1.2%/0.946%按月浮動計算,付款地臺北市○○區○○路0號1樓,到期日104年12月2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詎經相對人於104年12月22日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就其中1,307,806.26元,及自提示日起按約定利率2.167%計算之利息〈提示日利率為(0.85%(TAIFX3)+1.2%)÷0.946=2.167%〉許可強制執行等語。經原審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相對人僅於104年12月10日、22日、23日分別寄送還本通知書、催繳通知書及催告函各1份,未曾向抗告人現實提出系爭本票原本,顯未行使追索權,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不符,原審疏未依職權調查,自有違誤。又原裁定將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鍾朝馨」載為「鍾朝罄」,且抗告人未曾支付相對人任何款項,原裁定竟記載「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足認審理上有重大疏失等語,爰請求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本票雖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著有84年度臺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可參。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性質上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另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亦有最高法院57年臺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㈠、系爭本票明確記載到期日104年12月22日(見原審卷第5頁本票影本,業經原審核對與原本相符),抗告人主張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與事實不符。又系爭本票既載有「五、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字樣,相對人復於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時,於聲請狀載明於104年12月22日提示不獲付款(同卷第1頁),即為已足,無庸就曾為提示為何證明,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未為提示云云,既未舉證以實其說,揆諸前開說明,自屬無理由。是本件相對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據,原裁定予以准許,形式上審查即無不合。至系爭本票到期日由何人填載,是否經抗告人授權等事由,核屬本票債權存否及得否請求之實體上爭執,非屬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之事項,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此敘明。

㈡、另原裁定雖誤將抗告人法定代理人鍾朝馨記載為「鍾朝罄」,惟此部分業經原審於105年1月20日裁定更正,並分別送達兩造在案(同卷第28-30頁),難謂原審審理有何重大瑕疵。又相對人僅就系爭本票面額1,307,806.26元部分本息聲請准許執行,無論抗告人就其餘票款是否曾為部分清償,或原裁定關於抗告人已支付部分票款有無誤載,均不影響本院前揭判斷。抗告意旨以原裁定誤載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誤載抗告人已支付部分票款,指摘原審審理有重大疏失云云,均無理由。

㈢、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8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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