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2號
- 原告
- 聯碩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碩綱
- 訴訟代理人
- 楊建勳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 被告
- 奧米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道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標的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標的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