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樹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銀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音通信有限公司、莊詩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6,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2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