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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65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林春鈴洪純莉唐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瑞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霄樂
被上訴人
即原告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瑞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1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又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68,3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是上訴人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168,396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唐 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6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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