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瑞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霄樂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1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又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68,3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是上訴人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168,396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