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 原告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邢泰釗
- 訴訟代理人
- 曹瑞泰
- 被告
- 宋清紅
- 被告
- 志瑞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俊郎
- 訴訟代理人
- 謝崇浯律師
- 被告
- 聯茂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賜
- 被告
- 大同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何明果
- 訴訟代理人
- 郝燮戈律師
- 被告
- 于葳綺
- 被告
- 于妍希
- 兼上二人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李佳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民事庭105 年度重訴字第128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案件歷審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