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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9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9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簡志剛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環球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四九九八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肆萬壹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98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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