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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4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47號

上訴人
簡志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達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貳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伍仟壹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芸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4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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