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47號
- 上訴人
- 簡志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達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貳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伍仟壹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4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達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貳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伍仟壹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