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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姜悌文藍家偉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13號

上訴人
游素鳳(兼游陳阿桂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游蘊萱(兼游陳阿桂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游素珠(兼游陳阿桂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游素惠(兼游陳阿桂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游源益(兼游陳阿桂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游秋月(兼游陳阿桂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鹿潔生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1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萬零肆元(計算式:0000000×6=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貳仟柒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13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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