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 原 告
- 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賽芬
- 破產管理人
- 吳啟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瑋律師
- 上列原告與被告Centrotherm Photovoltaics AG、Robert
- Hartung 、Centrotherm SiTec GmbH、PETER FATH、ALBRECHT
- MOZER
- 、賈兮男(JIAXINAN)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已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 款、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第2 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 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 條第1 項至第3 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所起訴之被告Centrotherm Photovoltaics AG、RobertHartung 、Centrotherm SiTec GmbH、Peter Fath、Albrecht Mozer與賈兮男(JIA XINAN )非本國人,各為德國法人、德國自然人及新加坡人,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自應提出其本國語言訴訟文書之譯本,以利其等瞭解可能性及適時性。且被告屬自然人者,於訴訟繫屬迄今是否均具當事人能力或訴訟能力;屬公司或其他組織者,其組織型態、是否合法設立、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是否經合法代理等,以及如何確定當事人之同一性,均不明確。其中,Robert Hartung、Peter Fath、Albrecht Mozer均未提出其於本件訴訟繫屬迄今具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之證據;而被告即新加坡人賈兮男(JIA XINAN )之住居所,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先創亞洲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均表示不清楚(見本院卷第162 頁背面),是以,本件原告起訴自非合法,茲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目│補正資料 │數量 │ ├──┼────────────────────────────────────────┼───┤ │1 │民事起訴狀、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請空白,由本院填寫)、送達證書之德文譯本│各5份 │ ├──┼────────────────────────────────────────┼───┤ │2 │被告Robert Hartung、Peter Fath、Albrecht Mozer具當事人能力之證據、護照號碼及其等│各1份 │ │ │之住居所等資料。如資料非中文,應一併提出完整中文譯本。 │ │ ├──┼────────────────────────────────────────┼───┤ │3 │被告賈兮男(JIA XINAN )具當事人能力之證據及其住居所。如資料非中文,應一併提出完│1份 │ │ │整中文譯本。 │ │ ├──┼────────────────────────────────────────┼───┤ │4 │被告Centrotherm Photovoltaics AG、Centrotherm SiTec GmbH之法定代理人、組織型態、│各1份 │ │ │設立登記資料等相關文件。如資料非中文,應一併提出完整中文譯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