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0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05號

上訴人
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福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史崇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凱婷律師
上訴人
台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台灣新光國際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
上列2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皓昱
被上訴人
林秦葦
限公司(SHIN KONG CAPTIAL MANAGEMENT INC.)

      林皓昱

      林伯翰

      李光斌

      江俊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零陸拾元;上訴人台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英屬蓋曼群島商台灣新光國際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與新臺幣肆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捌佰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