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69號
- 原告
- 沈慶京
- 原告
- 福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子鈞
- 原告
- 泛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有定
- 原告
- 震琦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京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京華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 吳 訂
- 原告
- 雲和月農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聖元
- 原告
- 傑衣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精點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吳春風
- 原告
- 京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 訂
- 原告
- 蓁輝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花鄉開發有限公司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鄭子鈞
- 原告
- 范陽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有定
- 原告
- 亞太商務會館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 訂
- 原告
- 東尼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聖元
- 原告
- 星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 訂
- 上十六人訴訟代理人
- 黃陽壽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喬銓律師
- 上十六人訴訟代理人
- 黃韻如律師
- 被告
- 銳亮環球有限公司 (Sharp Ray Global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朱少芬
- 被告
- 香港商信邦國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詩敏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童兆祥律師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蔡菁華律師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許飄勻律師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胡竣凱律師
- 參加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訴訟代理人
- 覃顯仁
- 上 十六人 送達代收人:張志澄
- 住同上
劉昱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7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9 月13日上午11時宣判。惟兩造嗣於同年8 月30日,分別具狀陳明現正協商和解,乃合意停止訴訟等語(本院卷七第350 至356 頁),揆諸當事人程序主體權、程序處分權、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制度機能,暨民事訴訟法第189 條第3 項之規範意旨,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