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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楊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89號

上訴人
鈺緯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友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晶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判決原告敗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7,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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