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97號
- 原告
- 黃千惠
- 訴訟代理人
- 吳國輝律師
- 被告
-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永
- 訴訟代理人
- 何樹懿
- 被告
- 吳牡丹
- 被告
- 李禎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昭龍律師
- 被告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杜英宗
- 訴訟代理人
- 陳乃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9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