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丹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隆盛
- 訴訟代理人
- 劉佩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52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丹棠開發股份有│永豐商業銀│104年9月20日│27,000元 │AG8075812 ││ │限公司 張隆盛│行東門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