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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0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請人
富鼎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富吉
代理人
葉鳳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01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01 │威倫電子股份│臺灣土地銀│104年11月15日 │2,716,170元 │CT1555460 ││ │有限公司 劉│行信義分行│ │ │ ││ │振陪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0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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