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01號
- 聲請人
- 富鼎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富吉
- 代理人
- 葉鳳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01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01 │威倫電子股份│臺灣土地銀│104年11月15日 │2,716,170元 │CT1555460 ││ │有限公司 劉│行信義分行│ │ │ ││ │振陪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