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19號
- 上訴人
- 旭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維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琳霈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9,5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