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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19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19號

上訴人
旭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維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琳霈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9,5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19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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