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2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2號

聲請人
昱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和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清算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