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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6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62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日源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萱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日源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蘇振榮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耀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景耀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日源興營造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玖萬捌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日源土木包工業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耀勝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參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621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