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1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194號
- 聲請人
- 陳宏道
- 代理人
- 謝新平律師
- 關係人
- 徐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紅英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徐國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劉紅英(男、民國前9年1月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82年3月18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劉紅英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劉紅英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劉紅英死亡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劉紅英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劉紅英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為案外人許勉所有,許勉於民國36年12月9日死亡,其遺產由子女長男許平和、次男即被繼承人劉紅英、長女陳許蚶共同繼承,聲請人為陳許蚶之孫,欲處分上開土地,因被繼承人劉紅英於82年3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死亡,且無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今為保障聲請人權益,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劉紅英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選任徐國榮地政士(業徵得同意)為被繼承人劉紅英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