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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12號

給付標的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2號

原告
聯碩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綱
訴訟代理人
楊建勳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告
奧米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道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標的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12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標的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