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6號
- 原告
- 三普新名人巷B棟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任正龍
- 訴訟代理人
- 王東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美寬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昭燕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孝甄律師
- 被告
- 財團法人林三勝公廳
- 法定代理人
- 林華新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達
- 訴訟代理人
- 林正達
- 複代理人
- 游璧瑜律師
黃雨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六、㈠中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30萬2,976元本息有無理由?」(原判決第5頁第15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32萬7,417元本息有無理由?」。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六、㈠⑶中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28萬4,01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判決第8頁倒數第7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32萬7,417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