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志剛
- 訴訟代理人
- 陳思合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環球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四九九八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肆萬壹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