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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4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藍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48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被告
慶眾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振榮
被告
黃博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關於被告慶眾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黃博達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以下兩個庭期即民國105 年10月25日中午12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 法庭,及105 年10月3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黃博達應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本次所定庭期依訴訟進行程度,將辯論終結,如有其他攻擊或防禦方法提出,有礙事件之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96 條第1 項辦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4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