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9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李桂英藍家偉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97號

原告
黃千惠
訴訟代理人
吳國輝律師
被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訴訟代理人
何樹懿
被告
吳牡丹
被告
李禎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被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97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