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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9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90號

聲請人
創新工業技術移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明
代理人
汪宜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9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創新工業技術移轉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和│104年1月28日 │30,000元 │0312042 │ ││ │份有限公司 劉仲明│平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9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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